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不能安全駕駛罪", description="又稱「醉態駕駛罪」,是為了避免駕駛人因為飲酒、吸毒或其他類似行為之後,在注意力渙散、反應力遲緩的情況下駕駛汽機車,導致其他用路人的危險。此罪屬於公共危險罪章之下,不能安全駕駛罪所保護的法益是公眾用路安全,兼及用路人的生命和身體。" ~~ ====== 不能安全駕駛罪 ====== 又稱「醉態駕駛罪」,是為了避免駕駛人因為飲酒、吸毒或其他類似行為之後,在注意力渙散、反應力遲緩的情況下駕駛汽機車,導致其他用路人的危險。此罪屬於[[公共危險|公共危險罪章]]之下,不能安全駕駛罪所保護的[[法益]]是公眾用路安全,兼及用路人的生命和身體。 <WRAP box> == 刑法 第185-3條 == -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 - 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刑訴:有罪判決]]確定或經[[刑訴:緩起訴|緩起訴處分]]確定,於5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害|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WRAP>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刑法 刑法分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