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事中共同正犯", description="大部分犯罪的完成,除了可以由一個人加以實現外,也可以是透過二個人以上來共同完成。如果二個人以上,為了共同實現某種犯罪行為,而一起策劃、謀議(即主觀要件上要有「犯意聯絡」),並分擔行為的全部或一部實行,或推由他人實行(即客觀要件上要有「行為分擔」),彼此互相依賴、補充他人實行的行為或成果,而共同完成犯罪,即稱之為「共同正犯」。 " ~~ ====== 事中共同正犯 ====== 大部分[[犯罪]]的完成,除了可以由一個人加以[[著手實行|實現]]外,也可以是透過二個人以上來共同完成。如果二個人以上,為了共同實現某種[[犯罪行為]],而一起策劃、謀議(即主觀要件上要有「[[犯意聯絡]]」),並分擔行為的全部或一部[[著手實行|實行]],或推由他人實行(即客觀要件上要有「[[行為分擔]]」),彼此互相依賴、補充他人實行的行為或成果,而共同完成犯罪,即稱之為「[[共同正犯]]」。 然而,共同正犯的犯意聯絡,並不限於事前為之,即使是在行為時才有共同犯意之聯絡,也可以成立共同正犯,這種前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著手於犯罪之實行]]後,後行為人中途與前行為人取得意思聯絡而參與實行行為的情形,就稱之為「事中共同正犯」,學理上也稱之為「[[相續共同正犯|相續的共同正犯]]」或「承繼的共同正犯」。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刑法 刑事訴訟法 正犯與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