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信賴關係理論", description="或稱信賴關係論、忠實義務理論,是英美法關於討論有關法律為何要對內線交易管制的學說。在「信賴關係理論」下,有受任人義務或其他的信賴關係存在時,方有揭露、公開等告知交易對手的義務。 " ~~ ====== 信賴關係理論 ====== //(Fiduciary relationship)// 或稱信賴關係論、忠實義務理論,是英美法關於討論有關[[:法律]]為何要對內線交易管制的學說。在「信賴關係理論」下,有[[民法:忠實義務|受任人義務]]或其他的信賴關係存在時,方有揭露、公開等告知交易對手的[[:義務]]。 「信賴關係理論」是以公司及股東所負的[[民法:忠實義務|信賴義務]]為基礎,主張內部人利用內線消息買賣股票[[直接圖利|圖利]],違背受任人的[[:義務]],為導正公司經營並保障股東權益,必須禁止內線交易。白話的說,你是我們公司的人,所以你不能背叛我們之間的約定,偷偷去買賣,這樣破壞我們之間的信任,所以禁止。 ===== 要件 ===== 該理論運用於「[[消息傳遞理論|消息傳遞責任]]」時,只要同時具備: - 內部人為個人利益,違反信賴義務傳遞消息給消息受領人 - 消息受領人明知或可得而知內部人違反信賴義務 則利用該消息從事交易之消息受領人即構成[[內線交易|內線交易罪責]]。 亦即,消息受領人的責任是從內部人衍生而來,如果內部人並未違反其[[民法:忠實義務|信賴義務]]而洩密,消息受領人即無須負內線交易[[罪責]]。至於「個人利益」的認定,美國[[:法院]]則採取相當寬鬆的標準。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民法 證券交易法 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