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假釋", description="是一種附條件提前釋放受刑人的行刑措施及寬恕制度。假釋受刑人須徒刑已執行達一定期間,並有足夠事實,足以認定受刑人已改過遷善,乃附條件暫予釋放。" ~~ ====== 假釋 ====== 是一種附條件提前釋放受刑人的行刑措施及寬恕制度。假釋[[刑訴:受刑人]]須[[徒刑]]已執行達一定期間,並有足夠事實,足以認定受刑人已改過遷善,乃附條件暫予釋放。 ===== 滿足假釋資格 ===== * [[無期徒刑]]執行逾25年 * [[有期徒刑]]已達半年且逾刑其二分之一 * [[累犯]]則須逾刑其三分之二 ===== 法律效果 ===== [[刑訴:受刑人]]釋放後,在所餘刑其內或特定期間,未經[[假釋撤銷|撤銷假釋者]],則未執行之剩餘[[刑期]]則視同業已執行,但考量復歸社會之危險性,必須再犯危險顯著降低始得假釋。 ===== 意義 ===== 假釋之目的係為避免長期[[自由刑]]執行之弊,避免受刑人長期監禁在封閉之[[刑訴:矯治]]機構而與社會脫節。假釋中另受刑之執行,[[刑訴: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憲法:人身自由]]之期間,原則上不算入[[假釋期間|假釋期]]內。 <wrap info>例如</wrap> 因犯罪而受2年徒刑宣告的[[刑訴:被告]],[[刑訴:入監]]執行後,因在獄中已知悛悔,表現良好,而於執行1年後即提前釋放。但在釋放後至刑期期滿前為止,需定期向地檢署觀護人報到進行[[保護管束]],以監督其是否有遵守相關規定,如有違反規定,則會被撤銷假釋再入監服刑至期滿為止。 **相關條目** * [[法定刑]]-[[宣告刑]]-[[執行刑]] {{tag>刑法 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