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內線交易", description=" 係指「知悉內部消息者,買賣公司股票的行為」,為證券交易法所禁止之行為類型。我國內線交易規範係參酌美國立法例,禁止內線交易規範之立法目的,係基於資訊平等理論,禁止公司內部人、準內部人及消息受領人實際知悉未公開重大消息時,買賣與該消息相關之有價證券,以維護市場交易公平性,保障投資人權益,並健全市場發展。" ~~ ====== 內線交易 ====== 係指「知悉內部消息者,買賣公司股票的行為」,為《證券交易法》所禁止之行為類型。 我國內線交易規範係參酌美國立法例,禁止內線交易規範之立法目的,係基於[[資訊平等理論|資訊平等理論]],禁止公司內部人、準內部人及消息受領人實際知悉未公開重大消息時,買賣與該消息相關之[[有價證券]],以維護市場交易公平性,保障投資人權益,並健全市場發展。 ===== 禁止理由 ===== 學說及實務,針對內線交易之所以應該管制的理論可概分為: * [[資訊平等理論|資訊平等理論(健全市場論)]]:目前主流實務所採。 * [[信賴關係理論]] * [[私取理論]] ===== 構成要件 ===== - 行為主體:內部人、準內部人及消息受領人自行或以他人名義[[民法:買賣契約|買賣]]者 - 實際知悉 - 未公開之重大消息 - 買賣時點: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18小時內 - 買賣標的:為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或「非股權性質之公司債」 <WRAP box> == 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 第1項 == * 下列各款之人,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18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 - 該公司之董事、[[民法:監察人|監察人]]、經理人及依公司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受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民法:自然人|自然人]]。 - 持有該公司之股份超過10%之股東。 - 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 - 喪失前3款身分後,未滿6個月者。 - 從前4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之人。 </WRAP> **相關條目** * [[民法:忠實義務|忠實義務]] {{backlinks>.}} {{tag>刑法 公司法 證券交易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