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description="公務員對於職務上所掌管的公文書,應本於事實為正確登載,如果明知不實而仍為登載,並損害公眾或他人之權益,就可能構成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本罪是有制作權人,但制作內容虛偽的公文書。 又所謂「明知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是指行為人明知其登載內容失真而仍予登載,不問失真內容是全部或一部,也不問是虛增或故減。" ~~ ====== 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所掌管的[[公文書]],應本於事實為正確登載,如果明知不實而仍為登載,並損害公眾或他人之權益,就可能構成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本罪是有制作權人,但制作內容虛偽的公文書。 又所謂「明知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是指行為人明知其登載內容失真而仍予登載,不問失真內容是全部或一部,也不問是虛增或故減。 <WRAP box> == 刑法 第213條 == *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WRAP>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刑法 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