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刑法謙抑思想", description="又稱刑法之「最後手段性」,認為生命、人身自由及財產乃憲法保障之重要基本人權,立法機關為保護特定重要法益,以刑罰剝奪、限制人民基本權,乃不得已之手段,具最後手段之特性,應本著謙讓抑制之原則,在必要合理之最小限度範圍內始適用之。「謙抑」源於日文漢字,係認為刑法是守衛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它讓犯罪行為人者失去自由、財產,甚至生命永久與社會隔離,所以不得輕易動用,這也就是刑法的最後手段性:如同寶劍一般,不得隨意出鞘,出鞘必飲人血。 " ~~ ====== 刑法謙抑思想 ====== 又稱刑法之「最後手段性」,認為生命、人身自由及財產乃憲法保障之重要[[憲法:基本權|基本人權]],立法機關為保護特定重要[[法益]],以[[刑罰]]剝奪、限制人民基本權,乃不得已之手段,具最後手段之特性,應本著謙讓抑制之原則,在必要合理之最小限度範圍內始適用之。 「謙抑」源於日文漢字,係認為刑法是守衛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它讓[[犯罪]]行為人者失去[[憲法:自由權|自由]]、[[民法:財產權|財產]],甚至生命永久與社會隔離,所以不得輕易動用,這也就是[[最後手段原則|刑法的最後手段性]]:如同寶劍一般,不得隨意出鞘,出鞘必飲人血。 ===== 性質 ===== 學說認為有三性質: - 補充性:刑法係遏止[[犯罪]]所為,最好備而不用; - 片斷性:刑法所限制的範圍係僅於維護[[:社會秩序]]之必要以及最小的限制範圍之內; - 寬容性:不僅需[[違法]]有責任,且需於刑法所規定應與處罰之範圍之內。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刑法 原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