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加重強制性交罪", description=" " ~~ ====== 加重強制性交罪 ====== - 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為[[性交]],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二人以上[[共同正犯|共同犯之]]、 - 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 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 以藥劑犯之、 - 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 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 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 - 攜帶[[凶器|兇器]]犯之。 - 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修法理由 ===== 有鑑於行為人犯[[強制性交|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已屬對被害人性自主決定權之侵害,復於強制性交過程中,而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因行為人握有被害人或強制性交過程之照片、錄音、影像、電磁紀錄,造成被害人創傷加劇及恐懼。且目前社會網路盛行及科技發展傳播產品日趨多元,除傳統照相、錄音、錄影外,行為人將被害人或強制性交過程之影像、聲音、電磁紀錄散布、播送者(例如直播方式),恐使該被害過程為他人所得知,造成被害人二度傷害,實有加重處罰之必要,故明定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之加重處罰要件,以遏止是類行為,爰增列本條第一項第九款,以資適用。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