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包庇賭博罪", description="刑法第270條之包庇賭博罪的行為人必須是第10條第2項的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刑法第21章各條之賭博罪為構成要件。所謂包庇即包容庇護,係指公務員積極予犯賭博罪者以相當之保護,而排除外來之阻力,使該行為人順利遂行其犯罪行為,而不易發覺者而言。 " ~~ ====== 包庇賭博罪 ====== 刑法第270條之包庇賭博罪的行為人必須是第10條第2項的[[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刑法|刑法]]第21章各條之[[賭博|賭博罪]]為[[構成要件]]。 <WRAP box> == 刑法 第270條 ==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本章各條之罪者,依各該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WRAP> ===== 構成要件 ===== ==== 公務員身分 ==== 行為人須具公務員身分 ==== 積極包庇行為 ==== 所謂「包庇」即「包容庇護」,係指公務員**積極**予犯賭博罪者以相當之保護,而排除外來之阻力,使該行為人順利遂行其[[犯罪行為]],而不易發覺者而言。尚與單純縱容或不予[[行政法:取締|取締]]之消極行為有別(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406號判決意旨參照)。 包庇賭博罪本質上屬他人[[犯罪]]之[[幫助犯]],僅因[[:法律]]明文處罰始獨立成罪,是舉凡一切藉其勢力、提供庇護,以利他人犯罪進行或使犯罪不易被人發掘,而助益他人犯罪完成之積極行為,概皆屬之。一旦公務員對他人[[:犯行]]加以包庇,犯罪即屬完成,至於他人所犯之本罪是否[[既遂]],罪數之認定為何,均與本罪無關。 如:故意透漏警察之勤務計畫,既已為告知之積極行為,且有助益他人犯罪之完成,即屬包庇。 **相關條目** * [[賭博|賭博罪]] * [[聚眾賭博|聚眾賭博罪]] * [[包庇賭博|包庇賭博罪]] {{tag>刑法 刑法分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