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包攝錯誤", description="又稱「廣義的禁止錯誤」,包攝錯誤係一種概念與事實連結過程發生的邏輯錯誤。包攝係一種對法律文句的理解錯誤,屬於法律錯誤,而非事實錯誤,因此錯誤之效果不影響故意之成立。如竊盜之行為人以為竊盜罪構成要件中所謂知他人動產不包括動物,這是把動產這個概念涵攝到動物時發生的認知錯誤,因為一般人都能理解動物也是動產之一種,所以這種行為人特有之認知錯誤不影響行為人之構成要件故意。 " ~~ ====== 包攝錯誤 ====== 又稱「廣義的禁止錯誤」,包攝錯誤係一種概念與事實連結過程發生的邏輯錯誤。[[:涵攝|包攝]]係一種對[[:法律]]文句的理解錯誤,屬於法律錯誤,而非事實錯誤,因此錯誤之效果不影響[[故意|故意]]之成立。行為人好像有認識法律,但對於法律規範本身認知不完全者,屬於[[禁止錯誤]]規範的限縮。 換句話說,行為人對於不法構成要件之認識並未[[錯誤]],只是因對於法律規定在刑法上解釋意義之錯誤,所以誤認為本身出於故意而在客觀上具有[[該當性|該當]]構成要件之行為,並非[[:刑法|刑法]]條款所包攝之行為。 <wrap info>如</wrap> [[竊盜]]之行為人以為竊盜罪[[構成要件]]中所謂知他人[[民法:動產]]不包括動物,這是把動產這個概念涵攝到動物時發生的認知錯誤,因為一般人都能理解動物也是動產之一種,所以這種行為人特有之認知錯誤不影響行為人之構成要件故意。 <wrap info>又如</wrap> 由於對刑法上[[毀損]]概念之認識不足,甲以為在他人的畫上簽名不構成刑法第354條毀損罪。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刑法 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