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可罰違法性", description="係指當侵害的利益非常小的情況,就不用進行處罰。就是某一個行為,從形式或外觀上一看來,雖已符合刑罰法規的構成要件,但是,這種行為所造成的法益侵害,程度如果極為輕微,那就不具備實質處罰的違法性,應該否定其犯罪的成立--這種行為儘管已符合刑法的構成要件,但因欠缺了所謂「可罰的違法性」,所以不犯罪。亦即,被害的法益如果至為輕微,即使是違法的行為,依然要否定其可罰性。" ~~ ====== 可罰違法性 ====== 「可罰的違法性理論」,係指當侵害的利益非常小的情況,就不用進行處罰。 某一個行為,從形式或外觀上一看來,雖已符合[[刑罰]]法規的[[構成要件]],但是,這種行為所造成的[[法益]]侵害,程度如果極為輕微,那就不具備實質處罰的[[違法性]],應該否定其犯罪的成立--這種行為儘管已符合[[:刑法|刑法]]的構成要件,但因欠缺了所謂「可罰的違法性」,所以不[[犯罪]]。亦即,被害的法益如果至為輕微,即使是違法的行為,依然要否定其可罰性。 ===== 理論淵源 ===== 在現代社會,各種利益與價值錯綜對立,許多情形下行為人之行為於形式上雖已符合犯罪之構成要件,然而如即認其成立犯罪而加以刑事制裁,於一般人之心目中,即難免萌生不自然與不合理之感。故為防止刑罰權之運用趨於僵化,學者乃提出可罰的違法性理論。此項理論經日本學者創倡並於日本司法實務上普遍採行之後,其適用之主要場合則多在於權利衝突之廣義輕微性之問題。 此一理論之貢獻主要在能與社會通念發生共鳴,避免刑法之適用流於形式化與僵化,而能達成[[刑法謙抑思想|刑法謙抑主義之理想]];然倡導此一理論之各學者,其學說內容頗不一致,而此一理論之應用於日本司法實務,亦曾一度近於濫用。 ===== 違法性面向 ===== 進一步言之,[[:刑法|刑法]]上之[[違法性]]乃具有值得處罰程度之違法性而言,當作[[犯罪]]而應科處[[刑罰]]之違法性,在質與量應有下列程度,始可而言: * 在量的方面:須具有一定以上(值得處罰)之程度 * 在質的方面:須適合刑罰之制裁(適合處罰) <wrap info>例如</wrap> 濫用他人的墨水,或隨意取用他人的火柴等情形。這種行為儘管違法,卻無可罰性,所以也就不成立犯罪。 <wrap info>例如</wrap> 清潔員將收來的回收物分一些給拾荒者,其給予拾荒者的利益事實上非常的小(一次200~300元,約有10次),這與《貪污條例》所要打擊的對象根本不同--[[公務員]]運用自己的[[憲法:權力]]替自己或替別人賺進不當的錢財(且通常金額都非同小可)。在運用可罰違法性的看法下,應認為清潔隊員不應給予處罰。 然而,可罰違法性的概念在實務上較少運用,雖然有[[:判決]]當中有引用此概念(如: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1744號),但該概念在實務上的發展仍有待觀察。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刑法 違法性 法律文言用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