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墮胎罪", description=" 墮胎罪為刑法第24章,墮胎係指利用藥品或人工方法,使子宮內的胚胎或胎兒去除而中止懷孕。懷胎婦女服藥或以他法墮胎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0元以下罰金。 懷胎婦女聽從他人墮胎者,亦同。" ~~ ====== 墮胎罪 ====== 墮胎罪為刑法第24章,墮胎係指利用藥品或人工方法,使子宮內的胚胎或胎兒去除而中止懷孕。 刑法第288條規定: - 懷胎婦女服藥或以他法墮胎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0元以下[[罰金]]。 - 懷胎婦女聽從他人墮胎者,亦同。 - 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上危險之必要,而犯前2項之罪者,[[免除其刑]]。 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得[[被害人承諾|其承諾]],而使之墮胎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 例外阻卻違法 ===== <WRAP box> ==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台上字第7588號 == 優生保健法中關於人工流產之規定,係屬刑法墮胎罪之特別法,該特別法第9條第1項定有懷孕婦女在6種情事下,得因自願而施行人工流產,故凡符合此等條件者,即[[阻卻違法事由|阻卻違法]],不成立刑法之墮胎罪。 </WRAP> 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 - 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 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 - 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者。 - 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 - 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刑法 刑法分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