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妨害書信秘密罪", description="妨害書信秘密罪規定於刑法第315條,指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新臺幣9000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 ~~ ====== 妨害書信秘密罪 ====== 妨害書信秘密罪規定於刑法第315條,指[[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郵政法規: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新臺幣9000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憲法:秘密通訊自由]],乃受[[:憲法|憲法]]保障之[[憲法:基本權]](憲法第12條),妨害書信秘密罪係保護個人書信秘密不被他人侵害,另依同法第 319 條規定「[[刑訴:告訴乃論之罪|須告訴乃論]]」。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刑法 刑法分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