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寄藏贓物罪", description="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寄藏贓物,係指他人先持有贓物,行為人之後始為該他人受寄並隱藏贓物,而將該贓物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而言。若行為人僅接收寄存,而沒有藏匿,則與寄藏不相符。至於行為人之寄藏行為是否有償、時間長短以及如何隱藏該贓物,均非所問。 " ~~ ====== 寄藏贓物罪 ====== 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寄藏贓物,係指他人先持有[[贓物]],行為人之後始為該他人受寄並隱藏贓物,而將該贓物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而言。 若行為人僅接收寄存,而沒有藏匿,則與寄藏不相符。至於行為人之寄藏行為是否有償、時間長短以及如何隱藏該贓物,均非所問。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刑法 刑法分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