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對向犯", description="二個或二個以上之行為者,彼此相互對立之意思經合致而成立之犯罪,如賄賂、賭博、重婚等罪均屬之,因行為者各有其目的,各就其行為負責,彼此間無所謂犯意之聯絡,故不成立教唆、幫助犯或共同正犯。 " ~~ ====== 對向犯 ====== 二個或二個以上之行為者,彼此相互對立之意思經合致而成立之[[犯罪]],<wrap info>如</wrap> [[賄賂]]、[[賭博]]、[[重婚]]等罪均屬之,因行為者各有其目的,各就其行為負責,彼此間無所謂[[犯意聯絡|犯意之聯絡]],故不成立[[教唆犯|教唆]]、[[幫助犯]]或[[共同正犯]]。 若對向之二個以上行為,[[:法律]]上均有處罰之明文,當亦無適用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之餘地。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刑法 犯罪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