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強制性交罪", description="為刑法之罪名,早期稱為「強姦罪」並為告訴乃論,1999年修正刑法第221條第1項,改稱強制性交罪,並轉為非告訴乃論之罪。 " ~~ ====== 強制性交罪 ====== 為刑法之罪名,早期稱為「強姦罪」並為[[刑訴: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乃論]],1999年修正刑法第221條第1項,改稱強制性交罪,並轉為[[刑訴:非告訴乃論|非告訴乃論之罪]]。 ===== 實務見解 ===== 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姦罪、第224條第1項[[強制猥褻|強制猥褻罪]],與第225條第1項乘機姦淫罪、同條第2項乘機猥褻罪,其主要區別在於犯人是否施用強制力及[[被害人]]不能抗拒之原因如何造成,為其判別之標準。(71 年台上字第 1562 號) * 如[[被害人]]不能抗拒之原因,為犯人所[[故意|故意]]造成者,應成立強姦罪或強制猥褻罪。 * 如被害人不能抗拒之原因,非出於犯人所為,且無[[共犯]]關係之情形,僅於被害人[[心神喪失]]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抗拒時,犯人乘此時機以行姦淫或[[猥褻]]行為者,則應依乘機姦淫或乘機猥褻罪論處。 ===== 法源 ===== 強制性交罪規定於: <WRAP box> == 刑法第221條 == -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WRAP>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刑法 刑法分則 妨害性自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