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強制罪", description="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構成強制罪。(刑法第304條) " ~~ ====== 強制罪 ======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構成強制罪。(刑法第304條) ===== 成立要件 ===== - 有強暴或脅迫手段,影響他人意志 - 他人因此被迫做或不做某件事 - 部分[[:法院]]認為還需要「[[實質違法性]]」 我國有一些法院認為強制罪要成立,還需要判斷「實質違法性」或是「手段與目的之間的關聯性」。也就是在某人強暴、脅迫使他人做無[[:義務]]之事,但是卻沒有實質違法性時,就不構成強制罪。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刑法 刑法分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