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從舊從輕主義", description="指在行為以後法律有變更的話,原則上依照行為時的法律處罰,但是行為後的法律對行為人較有利的話,就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的法律處罰。 " ~~ ====== 從舊從輕主義 ====== 指在行為以後[[:法律]]有變更的話,原則上依照行為時的法律處罰,但是行為後的法律對行為人較有利的話,就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的法律處罰。 <wrap info>例如</wrap> 行為人於犯下[[擄人勒贖|擄人勒贖罪]]後逃亡一段時間才被查獲,至[[:法院]][[:裁判]]當時,相關處罰規定已經修正,且刪除[[死刑]]的處罰,法院原本雖然應依照行為時的處罰規定來處罰,但是在比較行為時法與裁判時法以後,認為是以裁判時法對[[刑訴:被告|被告]]最有利,因此就依照修正後(裁判時)較輕的規定判處被告罪刑。 95年修正前刑法第2條第1項就是採取「從輕從新主義」,為了避免「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可能有違反「禁止溯及既往」理念的疑慮,修正後的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就是採取**「從舊從輕主義」**。 **相關條目** * [[時之效力]] * [[從舊原則]]-[[從新原則]]-[[從輕原則]] * [[折衷原則]] * [[從舊從輕原則]] * [[從新從輕原則]] * [[不溯及既往原則]] * [[不真正溯及既往]] * [[真正溯及既往]] * [[限時法]] {{tag> 刑法 刑法效力 時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