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恐嚇危害安全罪", description="此罪我們一般稱為恐嚇罪,也就是對特定的一人或數人,告知將對其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作出不利之事,而讓對方心生恐懼。恐嚇的方式可以用言語、書面或動作,例如在信封內放一顆子彈寄給對方,就是在表達要危害收信人生命或身體安全的意思。恐嚇不能夠有加害的行為,例如恐嚇要殺對方,如果真的殺害對方,就會成立殺人罪,而不是恐嚇罪。恐嚇不一定是直接對對方為之,間接透過第三人表達恐嚇的意思,也會成立恐嚇罪。 " ~~ ====== 恐嚇危害安全罪 ====== 此罪我們一般稱為恐嚇罪,也就是對特定的一人或數人,告知將對其生命、身體、[[憲法:自由權|自由]]、[[民法:名譽權|名譽]]或[[民法:財產權|財產]]作出不利之事,而讓對方心生恐懼。 恐嚇的方式可以用言語、書面或動作,例如在信封內放一顆子彈寄給對方,就是在表達要危害收信人生命或身體安全的意思。恐嚇不能夠有加害的行為,例如恐嚇要殺對方,如果真的殺害對方,就會成立[[殺人|殺人罪]],而不是恐嚇罪。恐嚇不一定是直接對對方為之,間接透過[[:第三人|第三人]]表達恐嚇的意思,也會成立恐嚇罪。 又向對方告知不利的事情,必須是不法的事情,如果是正當行使權利的行為,例如告知對方如果[[民法:違約|違約]],將會到[[:法院]]提出[[:訴訟]],因這是屬於人民[[憲法:訴訟權|訴訟權]]的正當行使,並不會構成恐嚇罪。 另外,恐嚇的對象如果是不特定的多數人,就不是成立本罪,而是成立刑法第151條[[恐嚇公眾|恐嚇公眾罪]],但這兩個罪名同樣最重都可以判處2年[[有期徒刑]]。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刑法 刑法分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