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擄人勒贖罪", description="為刑法的罪名,規定在刑法第347條第1項,特色是結合恐嚇取財罪與妨害行動自由罪2個罪名。行為人為了獲取不法利益,基於要脅被害人而取得其財產利益的意思,將被害人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就會構成這個罪名。 " ~~ ====== 擄人勒贖罪 ====== 為刑法的罪名,規定在刑法第347條第1項,特色是結合[[恐嚇取財|恐嚇取財罪]]與[[妨害自由|妨害行動自由罪]]2個罪名。 行為人為了[[不法之所有|獲取不法利益]],基於要脅[[犯罪被害人|被害人]]而取得其[[民法:財產權|財產利益]]的意思,將被害人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就會構成這個罪名。 <WRAP box> == 刑法 第347條 == - [[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害|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 犯第1項之罪,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減輕其刑;取贖後而釋放被害人者,[[:得]][[減輕其刑]]。 </WRAP>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刑法 刑法分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