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擇一因果關係", description="又「雙重因果」、「選擇因果」,係指數個具有擇一關係而非累積關係的條件,雖可想像其不存在,但結果仍會發生者,則該條件仍屬結果的原因。例如甲、乙在均不知情的情形下,向A的飲品中均投入足以致死的毒物,並因此導致A的死亡。 " ~~ ====== 擇一因果關係 ====== 又「雙重因果」、「選擇因果」,係指數個具有擇一關係而非[[累積因果關係|累積關係]]的條件,雖可想像其不存在,但結果仍會發生者,則該條件仍屬結果的原因。 數個具有擇一關係之條件(即每個條件都足以單獨引發結果),當其中一個條件不存在時,結果雖然仍會發生,但既然結果確係由任一條件所致,則每一個條件均為結果的原因,也都是每一個條件和結果間都有[[因果關係]]。 <wrap info>例如</wrap> 甲、乙各自對丙下毒,而甲或乙所下毒的份量皆足以引起丙死亡的結果, 因而就丙死亡結果而言,甲、乙之中任何一人之行為皆足以獨立引發結果,並非 「不可想像其不存在」,如依[[等價理論|條件理論]],甲、乙之行為對丙之死亡皆無因果關係, 將導致有[[犯罪行為]]卻無人對丙死亡負責之不當結果。因此提出擇一因果(雙重因果、選擇因果)來修正條件理論。是以,在擇一因果下,甲、乙之下毒行為皆與丙之死亡有因果關係。 **相關條目** * [[等價理論]] * [[擇一因果關係|擇一因果]] * [[併合因果]]([[累積因果關係]]) * [[因果關係中斷]] * [[相當因果關係]] * [[重要性理論]] {{tag>刑法 因果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