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收受", description="收受在刑法上有兩種定義:貪污收賄、對被害人收容。 " ~~ ====== 收受 ====== 收受在刑法上有兩種定義: ===== 貪污收賄 ===== * 收受係指事實上獲得[[賄賂]]或[[不正利益]],不論係出於[[公務員]]或[[民法:仲裁人]]主動或被動;事前、事中或事後收受;直接或間接,均屬收受。在主觀上,[[民法:交付]]財物之他人及收取之公務員均必須有[[行賄]]及收賄之意思。 ===== 對被害人收容 ===== * 刑法第231-1條第1項(使人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被害人]],對該被害人收受並予以[[:收容]],以便於[[犯罪|犯罪行為]]之[[著手實行|實行]]。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刑法 刑法分則 瀆職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