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明確性要求", description=" " ~~ ====== 明確性要求 ====== 明確性原則是指國家機關[[行政法:公權力|公權力]]的行使應符合明確性的要求,使人民清楚知悉在何種情況下可採取何種行為,何者當為或不當為,違反規定將有何種[[行政法:法律效果|法律效果]]。 一般而言包含:「[[行政法:法律明確性原則|法律明確性]]」、「[[行政法:授權明確性原則|授權明確性]]」及「[[行政法:行政行為|行政行為]]明確性」三種原則。 其中,「法律明確性」是指:法律的規定、內容與範圍必須明確,如此,受法律規範的對象對於何種行為為法律許可,何種行為為法律禁止,都可以事前預見及考量。 關於明確性原則的判斷,可以參考大法官於[[憲法:釋字第432號解釋|釋字第432號]]就[[行政法:法律明確性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提出的三項判斷標準: - 理解可能性:法律規範須意義並不是難以理解。 - [[預見可能性]]: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 - 審查可能性:可經由司法審查確認。 在刑事法領域常出現的爭議為刑事處罰規定是以法律授權的方式,授權由[[行政法:行政機關]]明定[[構成要件]]的具體內容,即有關於授權明確性的問題。 例如:野生動物保護法只有規定「保育類野生動物」指「瀕臨絕種、珍貴稀有及其他應予保育」的野生動物,具體種類則授權由主管機關訂定,又規定販賣「保育類野生動物」者,會受到處罰,[[憲法:釋字第465號解釋|大法官釋字第465號解釋]]認為相關法律規定內容具體明確,沒有違反授權明確性原則。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