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易持有為所有", description="為侵占罪共通之構成要件要素,凡於合法持有他人之物狀態繼續中,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而擅自處分或逕為所有人之行為,即應構成侵占罪。縱事後將侵占之物歸還,亦無礙於該罪之成立。 " ~~ ====== 易持有為所有 ====== 為[[侵占|侵占罪]]共通之[[構成要件]]要素,凡於合法持有他人之物狀態繼續中,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而擅自處分或逕為所有人之行為,即應構成侵占罪。縱事後將侵占之物歸還,亦無礙於該罪之成立。 <WRAP box> == 刑法 第 335 條 ==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WRAP> **相關條目** * [[竊盜|竊盜罪]] * [[強盜|強盜罪]] * [[搶奪|搶奪罪]] {{tag>刑法 刑法分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