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業務侵占罪", description="為刑法之罪名,指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或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成立公務公益侵占罪或業務侵占罪。 " ~~ ====== 業務侵占罪 ====== 為刑法之罪名,指對於公務上或因[[行政法:公共利益|公益]]所[[持有]]之物,或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成立[[公務公益侵占|公務公益侵占罪]]或業務侵占罪。 <WRAP box>== 刑法第336條 ==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WRAP> **相關條目** * [[侵占]] * [[易持有為所有]] {{tag>刑法 刑法分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