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槍砲", description="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槍砲」指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的各式槍砲。 " ~~ ====== 槍砲 ====== 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槍砲」指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 依據上述規定,需行為人持有、轉讓、製造、運輸、販賣的槍砲「可發射金屬或[[子彈]]」且有「殺傷力」,才會分別依本條例相關規定科以刑事處罰,這是因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立法目的,是對可以輕易[[傷害]]人體而具有高危險性的武器加以嚴格管理,防止因為可任意製造、持有、移轉,使此類武器氾濫,對社會大眾[[憲法:生命權|生命]]、[[民法:身體權|身體]]、[[民法:財產權|財產]]造成潛在危害。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刑法 刑法分則 刑法用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