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死刑", description="死刑為剝奪犯罪人生命的刑罰(刑法第33條第1款),亦稱生命刑,受死刑判決者必宣告從刑褫奪公權終身(刑法第37條第1項)。死刑在歷史上算是古老的刑罰,隨著時代變遷,死刑適用範圍逐步減少,也有國家完全廢除死刑。 " ~~ ====== 死刑 ====== //(capital punishment/Todesstrafe/peine de mort)// 死刑為剝奪犯罪人生命的[[刑罰]](刑法第33條第1款),亦稱生命刑,受死刑[[:判決]]者必宣告[[從刑]][[褫奪公權]]終身(刑法第37條第1項)。死刑在歷史上算是古老的[[刑罰]],隨著時代變遷,死刑適用範圍逐步減少,也有國家完全廢除死刑。 ~~NOTOC~~ ===== 廢死論點 ===== 就廢除死刑論點主要基於: * 殺人是罪惡,違反人道主義 * 經司法程序仍有誤判之可能,一旦執行[[:當事人]]將難以[[:救濟]] * 死刑的威嚇效果不如預期 就[[:法律]]規定,死刑為得單獨[[宣告刑|宣告]]之[[主刑]],現今已不存在唯一死刑(專科死刑)之罪,法官得就個案裁判是否科以死刑、[[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現行普通刑法所規定的死刑大致可分為以下數類;(以下數字為中華民國刑法條號、羅馬數字為該條項號) |< 100% 30% 80% >| ^ 型態 ^ 刑法罪名 ^ ^ 死刑或無期徒刑擇一科刑 | 首謀暴動內亂罪(101I)、通謀外國開戰罪(103I)、喪失領域罪(104I)、直接抗敵本國罪(105I)、加重助敵罪(107I)、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272I)、強盜而故意殺人罪(332I)、海盜因而致重傷罪(333III)、擄人勒贖而故意殺人(348I)、擄人勒贖而對被害人強制性交罪(348II) | ^ 死刑、無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擇一科刑 | 海盜罪而致人於死罪(333III)、海盜罪而放火、強制性交、擄人勒贖或故意殺人罪(334)、擄人勒贖而致人於死(347II)、擄人勒贖而強制性交或使人受重傷罪(348II)。 | ^ 死刑、無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擇一科刑 | 公務員委棄守地罪(120)、普通殺人罪(271I)、強盜因而致人於死罪(328III)、強盜而放火、強制性交、擄人勒贖、使人受重傷罪(332II)、擄人勒贖因而致人於重傷罪(347II)。 | ^ 死刑、無期徒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擇一科刑 | 普通海盜罪(333I)及準海盜罪(333II)、普通擄人勒贖罪(347I)。 |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刑法 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