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湮滅證據罪", description="國家刑罰權的正確實施,除了必須發現真正的犯罪行為人外,也有賴事證蒐集的完備與周妥。如果足以影響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事實認定的證據,遭到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導致刑事司法權無法正確有效行使,不僅讓真正的犯人逍遙法外,也可能讓無辜之人蒙受冤屈,公平正義將蕩然無存。因此,刑法第165條針對這種妨害司法權正當行使的行為,設有處罰規定。 " ~~ ====== 湮滅證據罪 ====== [[刑罰權|國家刑罰權]]的正確實施,除了必須發現真正的[[犯罪]]行為人外,也有賴事證蒐集的完備與周妥。如果足以影響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事實認定的[[刑訴:證據|證據]],遭到[[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導致刑事[[憲法:司法權|司法權]]無法正確有效行使,不僅讓真正的犯人逍遙法外,也可能讓無辜之人蒙受冤屈,[[:公正|公平正義]]將蕩然無存。因此,刑法第165條針對這種妨害司法權正當行使的行為,設有處罰規定。 ===== 態樣 ===== * [[偽造]]:指製造虛假的刑事[[刑訴:證據|證據]]; * [[變造]]:指將原本真實的證據加以竄改、變更,導致證據失去或減損它原有的[[刑訴:證明力|證明力]]; * [[湮滅罪證|湮滅]]:指淹沒、毀滅,使證據不復存在或失去證明效用; * [[隱匿]]:指將證據加以隱藏,讓他人無法或不易發現等行為。 除此之外,如果使用他人所偽造、變造的證據,則會成立使用偽造或變造證據罪,同樣是會受到刑法第165條規定的處罰。又為了讓國家刑罰權錯誤行使可以及早獲得糾正,如果犯了刑法第165條之罪,而在他人刑事被告案件[[:裁判]]確定前,向[[法組:司法機關]]承認自己有偽造、變造、湮滅、隱匿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等行為,依法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 <WRAP box> == 刑法第165條 ==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000元以下[[罰金]]。 </WRAP> **相關條目** * [[藏匿人犯]] {{tag>刑法 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