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無故刪除電磁紀錄罪", description="無故刪除電磁紀錄罪,是指無正當理由且故意刪除電磁紀錄,並因而導致公眾或他人產生損害。(刑法第359條) " ~~ ====== 無故刪除電磁紀錄罪 ====== 無故刪除電磁紀錄罪,是指無正當理由且[[故意|故意]]刪除[[電磁紀錄]],並因而導致公眾或他人產生損害。(刑法第359條) <WRAP box> == 刑法第 359 條 == *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萬元以下罰金。 </WRAP> ===== 構成要件 ===== * **[[無故]]**:無正當權源或正當事由。 * **取得**:透過電腦等科技之使用,將他人電磁紀錄移轉為自己所有。\\ <wrap info>例如</wrap> 克強偷拿辛蒂的隨身硬碟,並將其中所有的照片等資料全數複製到自己的電腦中。 * **刪除**:反於電磁紀錄製成之方法,將電磁紀錄完全或部分消除。 \\ <wrap info>例如</wrap> 阿賢對阿強不滿,而將其電腦中的公司會議資料全數刪除。 * **變更**:更動他人電磁紀錄原本之內容。\\ <wrap info>例如</wrap> 喬治趁瑪麗不在座位上時,將瑪麗的臉書狀態改為與喬治穩定交往中。 =====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台抗字第337號 ===== 刑法第359條之[[法益]]保護,在於維持電子化財產秩序,並不以實際上對公眾或他人造成經濟上損害為限;祇要電腦中重要資訊發生得喪變更,即足導致電腦使用人發生嚴重損害,該當本罪等旨,已據原確定判決敘明。 =====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台上字第1907號 ===== 須註冊會員帳號方得登入之網站(臉書網站即屬之),各該帳號使用權限之擁有者為所對應之會員本人,因此,在該網站允許會員操作之範圍內,視同會員電腦之延伸,而為「電腦相關設備」。[[刑訴:上訴人|上訴人]]未獲甲女允許,逕行登入甲女之臉書帳號,而張貼系爭不雅照片於其上供不特定人觀覽,使甲女於臉書網站之個人頁面內容有所更動,已變更甲女臉書帳號之電磁紀錄。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刑法 刑法分則 妨害電腦使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