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現住放火罪", description="依照刑法第173條第1項:「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成立現住放火罪。 " ~~ ====== 現住放火罪 ====== 屬刑法[[公共危險|公共危險罪]]的一種,依照刑法第173條第1項:「[[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成立現住放火罪。 ===== 構成要件 ===== ==== 標的物須燒毀 ==== 「燒燬」係指燃燒毀損,即[[民法:標的物|標的物]]已經因為放火、失火燃燒結果而喪失其效用。 要注意的是,一定要是房屋構成的重要部分已經燒燬,使得該建物已不足遮蔽風雨,供人棲身等使用效能已喪失,才會構成「燒燬」的要件。如果只有房屋內的天花板、傢俱、裝潢、物件出現煙燻、碳化或燃燒之情形,並未損及房屋之鋼筋混凝土、牆壁結構等主要構成部分,因為房屋本身尚未達到喪失其效用的程度,即非燒燬,所以不能論以放火既遂,此時只能論以刑法第173條第3項的現住放火罪未遂犯。 ==== 標的物為現供人使用 ==== 現住放火罪所放火的標的必須是「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 ==== 人為放火犯以外之人 ==== 刑法第173條第1項的「人」,指的是放火人犯以外的人,如果住宅或建築物,即為放火人犯自行使用或只有該犯人在內,則其使用或所在之人,已明知放火行為並不致遭受何種意外危害,就不能適用刑法第173條第1項處斷。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刑法 刑法分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