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監護處分", description="對於因刑法第19條而不罰或減輕其刑的行為人(像是精神障礙所致之無責任能力或限制責任能力人),如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危險性時,可收容於一定處所,施以監護處分,避免其危害社會,期限為5年以下。 " ~~ ====== 監護處分 ====== 對於因刑法第19條而[[不罰]]或[[減輕其刑]]的行為人(像是[[精神障礙]]所致之無[[責任能力]]或限制責任能力人),如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危險性時,可收容於一定處所,施以監護處分,避免其危害社會,期限為5年以下。 這類行為人的[[犯罪行為]]常是因為精神疾病所致,因此監護處分通常會設在具有精神科設備之醫療機構,令其接受治療。(刑法第87條) **相關條目** * [[保安處分]] * [[刑法:感化教育|感化教育]] * [[刑法:監護處分|監護處分]] * [[刑法:禁戒處分|禁戒處分]] * [[刑法:強制工作|強制工作]] * [[刑法:強制治療|強制治療]] * [[刑法:保護管束|保護管束]] * [[刑法:驅逐出境|驅逐出境]] {{tag>刑法 保安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