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真正溯及既往", description="真正溯及既往係針對新法生效前已取得的權益、曾經存在且已經終結的事實或行為加以規範,若用新法溯及適用,原則上違憲,例外合憲。合憲的情形如新法原本在預料中、舊法因違憲溯及失效而由新法取代,舊法不明確而無法形成信賴,事件輕微或技術性程序法而非有基本保障功能之程序法,以及為排除立法漏洞補救公益之迫切需求等等。 " ~~ ====== 真正溯及既往 ====== 真正溯及既往係針對新法生效前已取得的權益、曾經存在且已經終結的事實或行為加以規範,若用新法溯及適用,原則上[[憲法:違憲|違憲]],例外合憲。 ===== 溯及既往例外合憲 ===== 溯及既往可以例外合憲的情形列舉如下: * 新法原本在[[:預見|預料]]中 * 舊法因違憲溯及失效而由新法取代 * 舊法不明確而無法形成信賴 * 件輕微或技術性程序法而非有基本保障功能之程序法 * 為排除立法[[:法律漏洞|漏洞]]補救[[行政法:公共利益|公益]]之迫切需求 **相關條目** * [[時之效力]] * [[從舊原則]]-[[從新原則]]-[[從輕原則]] * [[折衷原則]] * [[從舊從輕原則]] * [[從新從輕原則]] * [[不溯及既往原則]] * [[不真正溯及既往]] * [[真正溯及既往]] * [[限時法]] {{tag>立法技術原理 立法程序與技術 刑法 刑法效力 行政法 時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