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聚眾", description="聚眾係指聚合多眾,並有隨時可以增加之情況。行為不論其在何處、以何種聯絡方式(包括上述社群通訊軟體)聚集,其係在遠端或當場為之,均為本條之聚集行為,且包括自動與被動聚集之情形,亦不論是否係事前約定或臨時起意者均屬之。 " ~~ ====== 聚眾 ====== 聚眾係指聚合多眾,並有隨時可以增加之情況。(最高法院22年上字15號判例) 「聚集」之行為為[[構成要件]],亦即行為不論其在何處、以何種聯絡方式(包括上述社群通訊軟體)聚集,其係在遠端或當場為之,均為本條之聚集行為,且包括自動與被動聚集之情形,亦不論是否係事前約定或臨時起意者均屬之。 參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及其於106年4月19日修正之立法理由,認三人以上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實施[[強暴]][[脅迫]],就人民安寧之影響及對[[行政法:公共秩序]]已有顯著危害,是將聚集之人數明定為三人以上,不受限於須隨時可以增加之情形,以臻明確。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刑法 刑法分則 刑法用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