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藏匿人犯罪", description="指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指藏匿以外其他使人犯隱蔽逃避之方法)者而言(刑法第164條)。其立法目的,在於該行為妨害國家偵查、審判權之行使而設處罰規定;此所謂「犯人」,指凡觸犯刑罰法規所規定之罪名之人均屬之,不以所犯之罪已經發覺、起訴或法院判處罪刑為限。 " ~~ ====== 藏匿人犯罪 ====== 指藏匿犯人或依法[[刑訴:逮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指藏匿以外其他使人犯隱蔽逃避之方法)者而言(刑法第164條)。 其立法目的,在於該行為妨害國家[[刑訴:偵查]]、[[刑訴:審判權|審判權]]之行使而設處罰規定;此所謂「犯人」,指凡觸犯刑罰法規所規定之罪名之人均屬之,不以所犯之罪已經發覺、[[刑訴:起訴]]或法院判處罪刑為限。 實務上,雖有認為本條所謂之「犯人」,不以[[刑訴:起訴]]後之人為限,凡觸犯刑罰法規所規定之罪名者,不問其觸犯者係普通法或特別法、實質刑法或形式刑法,只須其為實施[[犯罪|犯罪行為]]之人,且所犯之罪不問已否發覺或起訴或判處罪刑,均屬此之所謂「犯人」(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上字第 757 號判決參照) <WRAP box> == 刑法第 164 條 == - 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000元以下[[罰金]]。 -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WRAP> **相關條目** * [[湮滅證據]] {{tag>刑法 刑事訴訟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