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行為與責任同時存在原則", description="刑事責任能力之有無,應基於「行為與責任同時存在原則」,依行為時之精神狀態定之。因此,審判時如被告抗辯因精神疾病導致犯案,法院必須調查其「行為時」之精神狀態是否導致其「辨識能力」或「控制能力」有減損或欠缺,以判斷其責任能力,決定有無刑法第19條規定不罰或減輕其刑之適用。" ~~ ====== 行為與責任同時存在原則 ====== [[刑事責任能力]]之有無,應基於「行為與責任同時存在原則」,依行為時之精神狀態定之。因此,審判時如[[刑訴:被告|被告]]抗辯因精神疾病導致犯案,[[:法院]]必須調查其「行為時」之精神狀態是否導致其「辨識能力」或「控制能力」有減損或欠缺,以判斷其[[責任能力]],決定有無刑法第19條規定[[不罰]]或[[減輕其刑]]之適用。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刑法 原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