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詐欺", description=" 行為人為自已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故意以詐術使他人陷於錯誤而為財產處分,而行為人或第三人獲得財產上利益與他人財產上損失有因果關係而言。" ~~ ====== 詐欺 ====== 行為人為自已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故意|故意]]以[[詐術]]使他人陷於[[錯誤]]而為[[民法:財產權|財產]]處分,而行為人或第三人獲得財產上利益與他人財產上損失有[[因果關係]]而言。 ===== 詐欺的要件 ===== 詐欺的[[構成要件|要件]]包括 * 詐欺行為 * [[民法:表意人]]陷於[[錯誤]] * 表意人為[[民法:意思表示]] * 詐欺行為與表意人陷於[[錯誤]] * 表意人為意思表示間具有[[因果關係]] * 詐欺[[故意|故意]] <WRAP box> == 刑法第 339 條 ==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WRAP>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 刑法 刑法分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