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通姦", description="所謂的通姦,是指有配偶之人與他人互得同意而為姦淫。所謂姦淫既遂,係採「性器官結合說」,即雙方自願發生性器接合的行為。" ~~ ====== 通姦 ====== 所謂的通姦,是指有配偶之人與他人互得同意而為姦淫。所謂姦淫[[既遂]],係採「性器官結合說」,即雙方自願發生[[性交|性器接合]]的行為。。 刑法第239條原規定通姦罪,經[[憲法:釋字第791號解釋]],認通姦罪對憲法第22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之限制,與憲法第23條[[憲法:比例原則]]不符,屬[[憲法:違憲]],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刑法 刑法分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