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違背義務遺棄罪", description="為刑法之罪名,規定於刑法第294條,是指對於無自救力的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的扶助、養育或保護者。 " ~~ ====== 違背義務遺棄罪 ====== 為刑法之罪名,規定於刑法第294條,是指對於無自救力的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的扶助、養育或保護者。 <WRAP box> == 刑法 第294條 == -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WRAP>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刑法 刑法分則 遺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