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違背職務受賄罪及行賄罪", description="為刑法之罪名,「違背職務行賄罪」是指提供好處給公務員,要求公務員做違背法律、規章等「不應為」的行為。如:招待公務員喝花酒,以其原本沒有資格得標的甲廠商得標。 " ~~ ====== 違背職務受賄罪及行賄罪 ====== 為刑法之罪名,「違背職務[[行賄|行賄罪]]」是指提供好處給公務員,要求公務員做違背[[:法律]]、規章等「不應為」的行為。 <wrap tip>例如</wrap>招待公務員喝花酒,以其原本沒有資格得標的甲廠商[[行政法:得標]]。 「違背職務行賄罪」規定於刑法第122條: <WRAP box> == 刑法第122條 == - [[公務員]]或[[民法: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7,000元以下[[罰金]]。 - 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萬元以下罰金。 - -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刑訴: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 犯第1項或第2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WRAP>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刑法 刑法分則 賄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