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酌減其刑", description="酌減其刑,是指依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 " ~~ ====== 酌減其刑 ====== 酌減其刑,是指依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 當[[法組:法官]]根據刑法第57條、第58條及其他減輕刑度的特別規定[[:審酌]]後,認為縱使判處[[刑訴:被告]]最輕的[[刑度]],仍然過重,而且被告的犯罪情狀[[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足以引起一般人的同情]],應該給予[[:情堪憫恕|憫恕]],此時法官得依刑法第59條再減輕刑度。 <WRAP box> == 刑法 第59條 == *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WRAP> **相關條目** * [[減輕其刑]] * [[加重其刑]] {{tag>刑法 刑事訴訟法 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