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重利罪", description="為刑法之罪名,「重利罪」即一般所謂的「高利貸」,但是並不是只要約定利息比銀行高就符合重利罪構成要件。重利罪要成立不光只是因為高利息,也包含高額的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以及其他借貸費用。 " ~~ ====== 重利罪 ====== 為刑法之罪名,「重利罪」即一般所謂的「高利貸」,但是並不是只要約定利息比銀行高就符合重利罪[[構成要件]]。重利罪要成立不光只是因為高利息,也包含高額的手續費、保管費、[[民法:違約金|違約金]],以及其他借貸費用。 ===== 構成要件 ===== -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的處境 * 急迫:借錢者急需資金,像是家人生重病急需金錢援助 * 輕率:借錢者未經過慎重思考而輕易借錢 * 無經驗:借錢者自己本身沒有借貸經驗,因此借錢知識不足,導致判斷力受限 * 難以求助:借錢者找不到可以借錢的對象,只能尋求高利息借貸 - 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的重利 ===== 重利罪 ===== * 刑法第344條: -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 加重重利罪 ===== * 刑法第344條之1: - 以強暴、脅迫、恐嚇、侵入住宅、傷害、毀損、監控或其他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方法取得前條第一項之重利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刑法 刑法分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