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限時法", description="限時法係指限制於特定的時期始有適用之法律,此類法律在制定之初,即限定僅適用於特定的時間,而該時間經過後,即失其效力。 " ~~ ====== 限時法 ====== 限時法係指限制於特定的時期始有適用之[[:法律]],此類法律在制定之初,即限定僅適用於特定的時間,而該時間經過後,即失其效力。 ===== 分類 ===== 限時法在概念上可區分為狹義及廣義: * 狹義:為法律本身即明文規定適用期間或設置[[落日條款]]; * 廣義:為[[:法無明文|法律本身未明文規定]],但依其[[:立法意旨|立法意旨]]或規範目的可以推知,例如冠上「動員戡亂時期」的各項刑事立法。 ===== 失效後之適用 ===== 對於限時法在失效後,就限時法有效適用期間的[[犯罪]]行為應如何適用法律,學理上存有爭議: * **從輕原則**:失效後,除非法律明文規定失效後,仍有對適用期間之犯罪行為有追及的效力,否則,原則上仍適用刑法第2條之有利原則([[從輕原則]])。 * **一律適用**:一律適用限時法之規定,以確保限時法在有效適用期間的規範效力,此見解認為限時法的失效乃是基於立法理由的消失,非因法律觀念的改變,而限時法期限屆滿時,即自動失其效力,而無從輕原則之適用。 **相關條目** * [[時之效力]] * [[從舊原則]]-[[從新原則]]-[[從輕原則]] * [[折衷原則]] * [[從舊從輕原則]] * [[從新從輕原則]] * [[不溯及既往原則]] * [[不真正溯及既往]] * [[真正溯及既往]] * [[限時法]] {{tag>立法技術原理 立法程序與技術 刑法 刑法效力 行政法 時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