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非現住放火", description="係指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等者。 " ~~ ====== 非現住放火 ====== 係指[[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等者。 <WRAP box> == 刑法 第174條 == - 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放火燒燬前項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 [[失火]]燒燬第1項之物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WRAP>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刑法 刑法分則 公共危險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