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預備殺人罪", description="刑法第271條第3項規定預備犯殺人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殺人罪的預備行為是指著手殺人行為前,為便利將來犯罪實現的準備行為。 " ~~ ====== 預備殺人罪 ====== 刑法第271條第3項規定[[預備|預備]]犯[[殺人|殺人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殺人罪的預備行為是指[[著手實行|著手]]殺人行為前,為便利將來犯罪實現的準備行為。以實務上曾經出現過的案件舉例說明如下: (一)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21號判例:行為人因懷恨[[被害人]],遂於傍晚攜刀侵入被害人店內,潛伏在被害人臥床下,準備乘機殺害被害人,此時即屬於殺人之預備行為階段,僅成立預備殺人罪。 (二)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4125號判決:行為人準備了二桶汽油,想要焚燒殺害被害人。行為人抓住被害人後,將他關在車後行李箱內,但尚未將汽油潑灑於被害人身上或為點燃,此時尚屬於殺人之預備行為階段,而成立預備殺人罪。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刑法 刑法分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