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高度行為", description="係指侵害同類型的事情,但更嚴重的行為。例如:殺人跟傷害相比,殺人是高度行為,傷害是低度行為;但如果性侵害跟偷竊相比,因為性侵害是侵害性自主法益,而偷竊是侵害財產法益,因此沒有高度或低度行為之分。 " ~~ ====== 高度行為 ====== * 高度行為:侵害同類型的事情,但更嚴重的行為。 * [[低度行為]]:侵害同類型的事情,但較輕微的行為。 <wrap info>例如</wrap> [[殺人]]跟[[傷害]]相比,殺人是高度行為,傷害是低度行為;但如果[[性侵害]]跟[[竊盜|偷竊]]相比,因為性侵害是侵害性自主[[法益]],而偷竊是侵害財產法益,因此沒有高度或低度行為之分。 刑法上所謂犯罪行為之[[吸收關係]],係指其[[低度行為]]為高度行為所吸收(例如由收受偽造紙幣器械原料而[[偽造]]紙幣,其[[收受]]偽造紙幣器械原料之低度行為,為偽造紙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或某種犯罪行為之性質或結果當然含有他罪之成分,自亦當然吸收者而言(例如行使偽造之紙幣購買物品,既曰行使,當然冒充真幣,則性質上含有[[詐欺]]之成分,已為行使偽造紙幣所吸收)。(42 年台上字第 410 號)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刑法 競合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