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一事不再理原則", description="又稱為「雙重危險禁止」、「一罪不二罰」,為訴訟法上的概念,指同一行為,只受一次追訴、審問、處罰,乃是受憲法保障之權利。也就是指有罪、無罪的實體判決確定時,關於同一案件具有不許於訴訟中再度成為問題的效力,也就是禁止就同一案件再度予以起訴,如果違反這個原則,則法院就應該從程序上予以免訴判決的諭知。 " ~~ ====== 一事不再理原則 ====== //(Protection against double jeopardy)// 又稱為<mark yellow>「雙重危險禁止」</mark>、<mark yellow>「一罪不二罰」</mark>,為訴訟法上的概念,指同一行為,只受一次[[訴追|追訴]]、審問、處罰,乃是受[[:憲法|憲法]]保障之[[憲法:權利]]。也就是指[[刑訴:有罪判決|有罪]]、[[刑訴:無罪判決|無罪]]的[[刑訴:實體判決|實體判決]]確定時,關於同一案件具有不許於[[:訴訟]]中再度成為問題的效力,也就是禁止就同一案件再度予以[[刑訴:起訴]],如果違反這個原則,則[[:法院]]就應該從程序上予以[[刑訴:免訴判決]]的[[:諭知]]。 ===== 實際運作 ===== 同一定應[[刑法:執行刑|執行刑]]之案件,既經合法提起[[:聲請]],自不容在同一法院重複聲請,為免一案兩裁,對於後之聲請,應依刑訴第303條第2款之法理,以形式[[:裁定]]終結之。而同法第302條第1款所定,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判決|免訴之判決]],必係法院判決時,其同一案件,已經實體判決確定,始有該條款之適用。(最高法院105臺非45決) [[憲法:釋字第775號解釋|釋字775號]]提到,判決確定後,除為「維護極重要之[[行政法:公共利益|公共利益]]者」外,不得對同一行為重複追訴、審問、處罰,以避免人民因同一行為而遭受重複審問處罰之危險(即禁止雙重危險)、防止重複審判帶給人民之騷擾、折磨、消耗、痛苦或[[:冤獄]],並確保判決之終局性。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刑法 刑事訴訟法 原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