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一目瞭然法則", description="一目瞭然法則係指司法警察基於合法搜索、拘提、逮捕、羈押進入某場所時,在司法警察目視範圍內發現得為證據之物品,得為無令狀扣押。一目瞭然法則係為避免取得令狀不及致證據滅失、保障執法人員及公眾安全。亦即僅容許警察以「目視」之方式所發現其他證據或違禁品時,始得為扣押行為,而不允許警察為另一次搜索之行為。 " ~~ ====== 一目瞭然法則 ====== //(The Plain View Doctrine)// 一目瞭然法則係指[[司法警察]]基於**合法**[[搜索]]、[[拘提]]、[[逮捕]]、[[羈押]]進入某場所時,在[[司法警察]]目視範圍內發現得為[[證據]]之物品,得為無令狀[[扣押]]。一目瞭然法則係為避免取得令狀不及致證據滅失、保障執法人員及公眾安全。 亦即**僅容許[[警察法規:警察|警察]]以「目視」之方式所發現其他[[證據]]或[[刑法:違禁品|違禁品]]**時,始得為扣押行為,而不允許警察為另一次搜索之行為。 ===== 為避免濫用,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 - 限於為合法的搜索、拘提或其他合法行為時,發現應扣押之物; - 必須有[[相當理由]]相信所扣押之物為證據(或其他違禁品); - 僅得以目光檢視,不得為翻動或搜索之行為。 ===== 另案扣押之物 ===== 「發現另案應扣押之物」(刑訴第152條),應以警察立即、明顯之發現為限,亦即警察須有[[相當理由]]確信所發現之某物為得扣押之物。 刑訴第152條、第137條第1項漏未規定拘提、逮捕,屬立法疏漏,顯與法正義有違。因此,學說認為,只要偵查機關所為係合法之行為時,其一目瞭然發現「另案應扣押之物」,應[[民法:類推適用|類推]]刑訴第152之規定,准予合法之無令狀扣押。 **相關條目** * [[搜索]]-[[搜索票]] * [[無令狀搜索]] * [[附帶搜索]](刑訴第130條) * [[緊急搜索|對人/物的緊急搜索]] (刑訴第131條第1、2項) * [[同意搜索]] (刑訴第131-1條) * [[保護性掃視]] * [[扣押]] * [[一目瞭然法則]] * [[提出命令]] * [[監聽]] * 強制採樣 {{tag>刑事訴訟法 強制處分 搜索 扣押 原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