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不起訴處分之救濟", description="告訴人接到不起訴處分後,不服檢察官的決定,可以在10日內,用書狀說明他不服的理由,經原檢察官向上級檢察署聲請再議。上級檢察署審核後,如果認為再議不合法(包含已經超過10天才提出再議,或者沒有寫不服的理由等),上級檢察署就會以公函通知聲請再議的告訴人,駁回再議。 " ~~ ====== 不起訴處分之救濟 ====== [[告訴人]]接到[[不起訴處分]]後,不服[[檢察官]]的決定,可以在10日內,用[[:書狀]]說明他不服的理由,經原檢察官向上級檢察署[[聲請再議]]。 ===== 上級檢察署審核 ===== ==== 再議不合法 ==== 上級檢察署審核後,如果認為再議不合法(包含已經超過10天才提出再議,或者沒有寫不服的理由等),上級檢察署就會以公函通知聲請再議的告訴人,駁回再議。 ==== 再議合法 ==== === 再議有理由 === 如果認為告訴人聲請**再議有理由**的話,可以自己或命令下級檢察署再次[[偵查]],或者命令下級檢察署[[起訴]]。 === 再議無理由 === 但是,如果上級檢察署認為原來下級檢察署的決定沒有錯誤,告訴人聲請再議沒有理由的話,就會作一個駁回的處分。 ===== 收到再議駁回處分,可聲請交付審判 ===== 告訴人接到上級檢察署駁回處分,仍然不服的話,在10日內應該委任[[:律師]],並且提出理由狀,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制度|交付審判]],讓法院判斷這個案件可不可以進行審判。 **相關條目** * [[不起訴處分]]-[[緩起訴|緩起訴處分]]-[[起訴]] * [[:非常救濟]]-[[再審]] {{tag>刑事訴訟法 不起訴 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