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併案審理", description="指案件已經起訴,因檢察官起訴後發現更多與已起訴案件相關的證據資料,函請法院併案審理。當法院認為檢察官請求併案審理的內容,與本案不屬於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的關係,或本案不成立犯罪時,就必須退回由檢察官另行處理,不能審判併辦事實。 " ~~ ====== 併案審理 ====== 指案件已經[[起訴]],因[[檢察官]]起訴後發現更多與已起訴案件相關的[[證據|證據資料]],函請[[:法院]]併案[[:審理]]。在訴訟法上並沒有規定。 當法院認為檢察官請求[[:併案]]審理的內容,與[[:本案]]不屬於[[實質上一罪|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的關係,或本案不成立[[刑法:犯罪]]時,就必須退回由檢察官另行處理,不能審判併辦事實。 案件起訴後,檢察官就其認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事實函請併辦,此項公[[:函]]非屬[[:訴訟]]上之請求,目的**僅在促使法院之注意**,法院如果併同[[:審判]],固係[[刑法:審判不可分|審判不可分法則]]之適用所使然,如認不成立犯罪或無裁判上一罪關係,自不能就函請併辦之事實為[[:裁判]]。(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315號) **相關條目** * [[追加起訴]] {{tag>刑法 刑事訴訟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