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偵查中辯護人在場筆記權", description="律師筆記權,係指當事人在偵查程序中,所選任辯護人於當事人受訊問時,根據在場所見所聞進行記憶、自行作筆記之輔助行為。根據111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所謂受有效協助與辯護的權利,不僅包含可以自主選任辯護人,於無資力時可以享有免費獲得辯護的機會,其辯護人並可以於刑事訴訟程序各階段,適時表示法律意見與提供法律上協助,以協助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效維護權益。 " ~~ ====== 偵查中辯護人在場筆記權 ====== 律師筆記權,係指[[:當事人]]在[[偵查]]程序中,所[[選任辯護人]]或獲[[強制辯護]]後,於當事人受[[訊問]]時,根據在場所見所聞進行記憶、自行作筆記之輔助行為。 根據111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所謂受有效協助與辯護的[[憲法:權利]],不僅包含可以自主選任辯護人,於無資力時可以享有免費獲得辯護的機會,其辯護人並可以於[[:刑事訴訟]]程序各階段,適時表示法律意見與提供法律上協助,以協助[[被告|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效維護權益。 就犯罪偵查程序而言,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受[[檢察官]]訊問時,在不熟悉[[:法律]]的情況下,可能會說出不當或不利於自己的[[:陳述意見|陳述]],或無法及時作出有利於己的主張,所以[[辯護人]]為了有效維護其[[:權益]],自應有權於訊問時在場聽聞,並當場適時表示法律意見或提供法律上的協助。 既然辯護人有權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受訊問時,[[在場權|在場]]聽聞並表示意見,自然就有權就聽聞所得的內容進行記憶、理解與分析等思維活動,而當場自行做筆記,是屬於辯護人記憶與思維活動的輔助行為,與其在場並[[:陳述意見]]密不可分。因此,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偵查中所應享有的受有效協助與辯護的權利,除了辯護人的選任權外,至少應包括辯護人[[在場權]]、筆記權及陳述意見權等偵查中[[辯護權]]。 **相關條目** * [[被告|被告]] * [[聽審權]] * [[辯護權]] * [[任意辯護]]-[[強制辯護]] * [[共同辯護]] * [[多數辯護]] * [[在場權]] * [[聲請調查證據權]] * [[對質詰問權]] * [[對質]] * [[質問法則]] * 例外:[[義務法則]]、[[歸責法則]]、[[防禦法則]]、[[佐證法則]] * [[緘默權]] * [[救濟權]] * [[到場義務]] * [[忍受義務]] * [[對質義務]] * [[最後陳述權]] {{tag>刑事訴訟法 刑訴當事人 被告 辯護人 }}